涞源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
明确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的文件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并拒绝配合管理人员佩戴口罩的劝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宾馆等相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小区居民拒绝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通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绝配合,以打卡或其他方式接受卡点工作人员的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测,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代码为黄色代码或红色代码的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特别是重点地区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8.拒绝配合疾病控制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集中隔离后,未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宅内设置棋牌摊位、麻将室,非法销售感冒发烧药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旅行码或者其他手段隐瞒旅行、活动轨迹,骗取相关人员信任,进行旅行、参观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其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居民、企业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劝阻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6.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情节的,涉嫌在突发传染病等灾害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在疫情防控期间,以研制、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9.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散布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帮助传播的。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1.故意泄露涉及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将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机构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2.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撕扯防护用品、向医务人员吐痰,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2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收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设备、医疗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可能涉嫌刑法第338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释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5.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报告或者虚假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造、出售、购买虚假检测结果报告,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例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播,后果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播传染病菌种、病毒罪。
2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欺骗或者其他手段,拒绝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员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国境卫生检疫义务,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危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违禁物品逃避检疫,或者进出境违禁物品未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