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个人养老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我们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养老发展,政府政策支持, 个人自愿参与、市场化运作,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挂钩,实现养老。
推进个人养老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政府的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安排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与范围
参加我国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制度。
三。体制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全额积累。参保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与者可使用其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规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简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与者应指定或开立唯一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纳、收入收缴、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可以由参与者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指定或开立,也可以由符合要求的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封闭,其权益归参保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与者变更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将原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新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并经信息平台核实后注销原基金账户。
四。付款级别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金最高年度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按照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要求的金融产品。,安全、成熟、稳定、规范,注重长期保值,满足不同投资者的偏好。参与者可以自主选择。个人养老金运营涉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达到领取基础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出国(境)定居,或者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经信息平台核实领取条件后,可按月、分期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接收方式一经确定,不可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从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转入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与者死亡后,其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采集相关信息,与财税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与者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与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营提供信息核查和综合监管支持,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高信息平台的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的创新服务模式,为参与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操作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制定具体政策并监督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支付上限、待遇和税收优惠等运营情况,并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合规监管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营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进行产品风险提示,监督产品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参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促进个人养老发展,是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向而行、密切配合,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和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一年,然后逐步推开,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