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告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于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场所疫情防控的通知
(陕防疫指[2022]5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现就加强全市宾馆(酒店)、民宿、招待所、酒店式公寓、网吧、洗浴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是各住宿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要求,向所在村(社区)报告,主动接受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安装公安机关旅馆登记系统的地方,必须使用“广东居住代码”系统对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系统登记。
二。各住宿场所必须在客人入住前严格核对当地核酸采样记录,做好悦康编码、行程、采样凭证的登记。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办理入住手续:
1.外地来(回)汕人员须在24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采样证明);当地追踪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阴性核酸检测证明(或采样证明);
2.入住人员必须持有悦康码的“绿码”。
三。各住宿场所在入住过程中如发现有客人从中高风险区(及参考管理区)所在城市来(回)汕,应引导其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如发现“黄码”或“红码”人员,应立即将其引导至隔离区,按标准程序向当地村(社区)报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实施分类管控措施,同时做好自我防护。
四。一经查实,对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或者造成严重扩散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