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疫情补助政策

铁的化合价2022-09-15  6

南京企业疫情补助政策

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同心抗疫,携企共进”二十招

为全力缓解疫情影响,聚焦中小企业迫切需求,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延期缴纳各项税费。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和暂缓预缴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落实。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企业缓缴部分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

二。增加税收减免。我市中小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

三。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对被列为疫情高发区的地区,租用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国有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核减6个月,其他地区核减3个月。倡导非国有产权人和承租人共同克服困难,协商免租、减租、缓租。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以房屋租金收入为基础的优惠利率抵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四。加强金融和信贷支持。发挥“宁创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和首笔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更多贷款产品,并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完善不还本续贷和紧急再贷款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循环信贷和贷款偿还,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营管理部)

【/s2/】五、发行经营性贷款贴息。针对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向银行申请并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年化利率1%给予3个月贷款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营管理部)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引导和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支持小微农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1000万元以下、不超过1.5%的小微、“三农”、科技、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开展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四方合作,支持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无抵押无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免保费政策性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七。提高社会保障救助水平。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由9.8%降至8.8%。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财政、税务、人社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八。减少劳动经费的支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对于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2011年第300号)的小微企业,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公积金中心、总工会)

九。确保企业保住工作。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者项目化培训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招收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和毕业两年内的特殊教育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及职业教育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保的,可按企业实际缴费额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鼓励街道、社区招收因疫情关闭或暂时关闭的企业员工参与防疫工作,并给予临时工作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给予资金支持。加快2022年市级财政行业专项资金实施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XI提供特别援助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会展旅游、仓储运输等中小企业,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财政补贴,特别是对居民生活经营单位,以留住城市的“烟花”。其中,市本级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救助帮扶资金,鼓励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参照市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配套资金。(责任单位: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防疫。鼓励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对能够严格执行防疫规定,及时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护消毒物资,积极采取防疫措施的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和支持。将零售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道路客运驾驶员等群体纳入“应查尽查”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统筹安排市区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商务局、交通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三。帮助餐饮行业复苏。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运营成本,开展中小微餐饮商家帮扶行动,举办线上美食节等活动。支持企业品牌化、特色化发展,鼓励门店提供外卖送餐服务,推进中央厨房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四。促进批发和零售的复苏。适时开展网购节促销活动,提高平台对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提供数字化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在线运营水平。优化首店扶持政策,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南京设立首店、旗舰店、概念店。推进步行街转型升级,支持培育和申报“省级示范步行街”。支持企业加快构建新型消费场景。组织企业参与绿色智能家电和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帮助重点“菜篮子”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衔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五。降低运输成本。公共汽车和长途客运、轮渡服务、出租汽车服务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公交车站等经营性用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对月通行频次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车,给予15%的通行费优惠。延续“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和中欧班列主要装车点、集卡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实施全市收费站免费通行政策。对落户我市的基地航空公司给予防疫补贴,对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货运航班给予优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南京Pro 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十六。促进文化旅游的再创造。延长公园年票的有效使用期。对评为“金叶”和“银叶”的旅游饭店给予市级奖励。按80%的比例临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开展一线职工治疗疗养示范,优先选择南京市职工治疗疗养基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总工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十七。做好保供应、稳价格工作。建立并实施生产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交通卡口之间的联动机制,促进物流运输畅通。对疫情期间供应中高风险区、封控区、控制区等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企业,按照其提供产品的规模或价值给予补贴。加强原材料保障供应对接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加强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十八。帮助企业纠正和修复错误。对疫情引发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引导各类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对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被罚款但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开展企业相关法律服务,积极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精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对在国内外打赢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南京市企事业单位,按实际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XX。形成惠及企业的政策合力。市各相关部门制定了惠企政策操作细则,明确了操作流程、量化标准和实施范围,优化了网上申报、政策咨询、免费申请等流程,确保了政策能够落实和操作。江北新区和各行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同步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规定期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出台类似政策的,原则上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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