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有关核酸检测机构:
为满足新冠肺炎肺炎防控要求,减轻群众负担,在有效降低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价格,降低核酸检测耗材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次单次检测(含检测试剂)最高价格为24元/次;按照卫生部门的技术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4元/人次。不得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应调整。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肺炎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版)。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区域和窗口,为简易核酸检测和采样提供采样服务,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咨询费(一般治疗费)。各类检测机构应同时提供不同的服务供群众选择。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五、各类核酸检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不及物动词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落实。在核酸检测中,有关部门将严厉查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不执行政府定价、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
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
本通知自4月26日零时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组织、监督和落实,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险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