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防疫最新政策新规


上海市人社部门出台支持抗疫十六条政策措施

1。尽一切努力帮助企业和稳定就业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继续缴纳1%,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继续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2)强化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或缓租,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担保贷款,因疫情导致流动资金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延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3)加强就业见习的政策保障。学员因疫情原因缺勤的,视为正常出勤;试用期暂时中断的,试用期、生活费、学费补助期顺延。见习基地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未满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间带教费补贴。

(4)支持共享就业模式。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共享就业模式解决短期用工的结构性矛盾。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调剂的平台,帮助指导企业建立用工调剂制度。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

(五)全面加强就业服务。依托全市公开招聘平台,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开展新就业形式职工职业伤害保护试点。优化重点企业24小时就业调度保障机制,建立就业服务专员“一对一”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员工招聘、就业调整、技能培训、劳动关系等问题。对于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民生所必需的重点企业。

(6)增加在线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从业人员提供与主业相关的在线职业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

2。对一线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员的护理

(七)落实工伤保护待遇。对因公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设立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落实各项治疗。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定。同等条件下,其所在单位应优先申报。在防治一线的经历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也可以视为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在防治一线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人员,将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申报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结合业务能力评价。

(9)简化医务人员招聘程序。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疗等防疫工作人员的,可以简化招聘程序,设立绿色通道。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疗等一线防疫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医疗等一线防疫人员的相关待遇。

3。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一)统筹协调劳动关系。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广泛协商,相互理解,共同克服困难。

(十二)鼓励协商工资待遇。如果医疗机构或政府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依法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工治疗的职工,企业应按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于政府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企业停工或者劳动者无法复工的其他情形,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增强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观念,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

(十三)加强本地化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夯实属地责任,加强乡镇、园区等区域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积极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管员和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灵活化解矛盾。根据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兼顾各方利益。

4。优化办理流程,大力推广不上门服务

(十四)合理把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因疫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疫情影响的时间可以从申请期限中扣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照法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顺延,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作出结论。

(十五)大力推广不见面服务。充分发挥本市“一网办公”平台、“上海人社”APP、12333热线、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载体的功能,推进人社事务“网上办公”、“掌上办公”等无脸服务。科学安排业务流程,避免人员聚集。积极推行人事、社会保险等业务受理制度,告知办证事项,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十六)做好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培训鉴定、社保经办、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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