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纾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常见问题解答
1。问:该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市财税部门2012年发布的《关于本市企业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2017年延续)近日到期。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处理要求,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经过评估,我们将重新制定并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有关问题的公告》。
2。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
答:《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困难,包括:
①进入破产程序。
(2)因歇业进入清算程序。
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4)因承担公益职能而亏损。
⑤非营利组织遭受损失。
⑥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出现亏损。
3。问:公告主要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答:与16号文相比,《公告》主要有三点调整:
(1)扩大第六款“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亏损”的范围。
为进一步保护和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在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中的作用,结合政策实施实际, 公告将可享受的政策范围从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扩大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领军示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具体名单由上海市经信委认定,并提供给市财政局。
(二)细化相关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破产程序、因停业清算程序、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承担公益职能发生损失等情形下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和明确。
(3)简化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简化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