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级和十二级贫困人口的补贴
苏州市政府决定对户籍低收入居民、低收入边缘重病人群、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低收入居民以外的残疾人生活补助人员等12类困难人群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人均补贴标准300元,预计惠及13.5万困难群众,补贴总额4000万元。
发布对象:
2022年4月20日,实际登记了以下物体
(1)低保人员;
(2)生活在重病边缘;
(3)后勤人员不足;
(4)孤儿;
(5)无人抚养子女的事实;
(6)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八)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9)经总工会批准的特困职工;
(10)低保以外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十一)残疾人辅助就业指标;
(12)盲人按摩机构注册从业人员。
发行标准:
一次性专项补助的发放标准为300元/人。
目前,上述12类困难群众总数为13.5万人,全市一次性专项补助总额为4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分发路线:
根据职责分工,不同的对象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分配。
民政部门:负责向低保对象、重病低保边缘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实际无人照料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享受低保以外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发放低保;
人社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退伍军人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总工会:负责分配各级总工会批准的特困职工;
残联:负责为残疾人发放辅助就业对象,盲人按摩机构注册员工。
补贴将直接发放到困难群众的银行账户,预计本月底所有人员的补贴将发放到位。
二。人才补贴(10篇)
4月22日,苏州市委人才办发布《进一步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企业十项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暖心措施”),从帮助解决问题、加强联系服务、协助复工复产、鼓励群众投身抗击疫情等多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与人才企业共同渡过难关。
进一步关爱人才、服务人才企业的十项措施。
01开通人才服务热线
加快建立7*24小时人才服务专线,安排专人接待人才咨询、反馈和事项帮助等。,并帮助协调人才生产生活中的健康、出行、复工等各项服务。
02近距离接触服务人才
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组建专业服务团队,组建高层次人才服务微信群。对有特殊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安排人才服务专员,提供跑路、代理、代购等“一对一”精准服务。
03促进人才政策的及时实施
结合人才服务促进年,成立政策宣讲团,通过网络手段及时宣传企业和人才的政策。加快兑现相关人才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人才和人才企业首次享受惠民人才和企业补贴。
04延长人才公寓租赁优惠期
疫情期间入住人才公寓、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的青年人才,可免租3个月。租赁的人才公寓到期,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找到合适住所的,视情况可延长租期3个月,续租期内仍可享受原优惠租赁政策。
05缓解人才企业就业难
升级“云招会”平台。用人单位可通过苏州高端网络人才招聘平台、校园人才招聘平台、苏州人才网发布岗位需求,相关岗位信息将在第一时间推送至各大高校。打造全新的“OFFER直送”直播融媒活动,适时邀请有才华的企业进入直播间,通过云上直播向公众发布,畅通校企就业渠道。
06给予青年人才求职补贴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恢复线下求职招聘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并有苏州企业面试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高1000元的差旅补助。对产业发展急需引进的青年人才,给予博士不低于5万元/人、硕士不低于3万元/人的居住(租房)补贴。
07减轻人才企业的房税负担
对拥有产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租赁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给予相应租金减免,鼓励其他业主对人才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08加强对人才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人才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主动为人才企业客户增信,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000万元(企业)和500万元(个人)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利率低至LPR基准。
09帮助有才能的企业恢复生产
各地要及时收集和掌握人才企业需求,安排人才。
服务专员帮助有才能的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日常防疫工作,确保人才安全。
协调省市减税补贴政策,协助企业申请。
10鼓励人才投身疫情防控
鼓励人才积极参与医疗救援、基础防疫、捐赠、志愿服务等。,支持广大人才和人才企业在防疫药物研发、防疫用品生产、智能防疫开发等领域进行积极大胆的探索。疫情防控期间,对各领域表现突出的人才和人才企业,在人才科技项目、激励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建议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
三。困难行业补贴(20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困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扶苏〔2022〕4号),以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为重点,全力帮助各类服务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进一步帮助降低税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税额的50%征收。(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措施要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执行,不再单列)
(2)减免部分增值税。继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扣除10%和15%。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减征1%。对轮渡服务、公共汽车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免征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免抵退税力度。(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
(5)降低市场主体住房租赁成本。租赁全市范围内国有企业(含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3月至8月给予6个月租金核减。租金减免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鼓励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支持民营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业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各地优先安排政策性资金,市级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服务业疏解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SASAC、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七)缓缴水、电、气费。苏州所有用电客户将从2月19日起执行延长电费缴纳期限至6月底的政策。此期间不收取违约金,保单期内未交电费不加违约金。4月1日至7月底,申请延期缴纳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市水务局、市住建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水务集团、苏州燃气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用电成本。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低压接入电网,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表箱。鼓励1 kV以下电力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重点服务场所的供电保障。(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防疫经费补贴。零售、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要定期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统筹安排经费补贴。鼓励各地免费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毒支出给予补贴和支持。(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0)保证持续稳定的融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问题。,也不要盲目惜贷、撤贷、断贷、压贷。多渠道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设立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扫描企业代码登记融资需求;将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收集的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推送给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监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积极运用普惠的小额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部门加强引导、监督和考核,推动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率继续降低20%,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率不高于1%。(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改善民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消费耐用消费品、受疫情影响贷款偿还困难的消费者的金融支持。要主动为感染新型肺炎的住院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的隔离观察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群的生活压力。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对因感染在新冠肺炎住院或隔离、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已提交的予以调整。保险公司要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险种的承保范围,尽量降低费率,适度延迟保费缴纳期限,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全额赔付。(人民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进一步优化稳定就业服务
(十三)实施社会保险综合救助。及时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并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的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等贫困行业;对中小企业实行稳定的岗位回报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阶段性扩面政策;按规定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4%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服务业失业人员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支持服务领域有困难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自律互助,引导行业企业调整分担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企业信贷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免于处罚、从轻处罚”名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规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不推送至信用公示平台。开通相关服务企业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的电话咨询辅导服务,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实行“邮寄进、不见面”报修,缩短办理时间。因疫情暂时失去服务的企业,不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各种收费和罚款。研究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各项政策帮扶服务业企业的效果被抵消。(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精准实施疫情防控。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饮、超市、景区、港口、冷链运输等重点服务领域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数据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危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确保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维护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防治办、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观光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援助规则
(十九)制定专项救助和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与消费密切相关行业的疏解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休闲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企业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具体帮扶补贴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救助资金不得低于3亿元。(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宣传实施。各地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改财〔2022〕318号)和我省相关分工要求,对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政策条款逐一梳理,积极争取上升趋势,并, 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适时发力,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扶持政策。 市级统筹安排5亿元,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疫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参照市级做法,安排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尽快发布政策解读,确保政策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直接性,帮助市场主体增强信心,恢复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救市政策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国家和江苏省已出台相关新的扶持措施,苏州市已全面落实。以上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时限,有效期到2022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