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同情形启闭要求
不同情况下的打开和关闭要求
(一)工作日开启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其他道路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开启。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根据《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函》(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18〕303号)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通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18〕305号)确定。
(2)节假日开放范围可较平日适度增加,重大活动期间可根据活动要求合理确定开放范围和持续时间。
(三)居住建筑不得临街,绿植、山体、堤坝等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平日不得开启。
(4)公园、广场、风景河流、滨海步道等休闲娱乐场所及其他景观照明承担照明功能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每天开启,合理确定启闭时间。
(五)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的景观照明设施可以根据运营时间开启和关闭。
(6)大型超市、酒店、场馆等经营场所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可根据经营需要确定,但不得影响和妨碍市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七)城市开始有序用电时,应当关闭灯光秀和非必要的景观照明设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城管局关于夜景照明设施启闭时间的通告》(青城关〔2020〕32号)同时废止。各区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照本通知执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各市参照本通知制定。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以实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