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抗击疫情、帮助企业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现就疫情期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集体经济联合社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下属企业为推进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核减政策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二。适用对象
最终签约租赁主体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2017)》和《关于印发<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规范>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的分类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三。减租方式
1。主体单位将在2022年免除最终承租人部分租金,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档一般免三个月房租。所有区域最终承租人2022年免3个月租金。最终,2022年承租人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增加免租3个月。在租赁期限内,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发区所在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人,或房屋被有关部门按防疫要求停建、关闭或征用的最终承租人,以及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人。上述任一证明材料出具后,2022年再免3个月租金,全年租金合计可免6个月。最终,2022年承租人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次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人,增加免租金额不超过3个月。
2。主体单元以方便、高效为原则。
租金减免根据实际情况,从后续租金中直接减免或返还。
对于有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人不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以产权人实缴租金为限,与产权人分享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产权人和国有企业转租方落实对最终承租人的全部租金减免,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
四。申请和接受
1。集团下属实体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 | 联系号码 | 邮筒 | 地址 | 广沃资产张琼 | 13901822898 | anniezhangqiong@126.com | 德福路1288号14楼 | 嘉泽文化肖天 | 17721435226 | 349094187@qq.com | 博乐路70号B座112室 | 嘉定孵化器幽官觉 | 18019365117 | 18030766@qq.com | 博路70号d座 | 景洪(刘金岛等。)张八江 | 15921854015 | 408155130@qq.com | 德福路1288号14楼 | 宝智慧丸聚佳 | 15221601089 | 1016017037@qq.com | 德福路1288号14楼 |
2。申请人直接向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金核减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行业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21年度财务报告;
(5)2021年12月社保缴纳凭证;
(6)房屋属于转租的,转租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供与最终(或间接)承租人的减免依据及最终(或间接)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备后续核查;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填写相关信息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材料,并对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出租人认可后,出租人将书面反馈审核意见,承租人获得的租金核减金额最终以出租人书面通知为准。
4.主体单位逐步实行免租政策。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承租户的第一阶段减免,6月30日后新承租户从起租日起减免;第二次救助工作从疫情高发地区发生当月开始实施,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
5.截止时间:租户首次申请减免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第二次申请减免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5日。
五、监督
主管:嘉定国有资产集团资产管理部
联系人:徐贤小斌
联系方式:021-59153236
电子邮件:jdsam_zcgl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