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抗击疫情、帮助企业促进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实施细则》要求,上海嘉定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区集团”)就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事宜公告如下:
实施主体
纳入合并报表的工业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推动本次租金核减政策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适用对象
最终签订租赁上述主体单位自有经营物业和房屋使用权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人”)。其中,使用权房屋是指本市相关国有企业管理的,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小微企业参照《统计学》大中小微企业分类方法(2017年版)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进行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大中型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和最终租赁的国有企业不在本次免租政策范围内。
租金减免方式
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申请人,主体单位将免除最终承租人2022年的部分租金,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档一般免三个月房租。所有区域最终承租人2022年免3个月租金。最终,2022年承租人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增加免租3个月。在租赁期限内,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发区所在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人,或房屋被有关部门按防疫要求停建、关闭或征用的最终承租人,以及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人。上述任一证明材料出具后,2022年再免3个月租金,全年租金合计可免6个月。最终,2022年承租人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次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人,增加免租金额不超过3个月。
在间接租赁的情况下,转租人不得从该减免政策中受益。主体要督促转租人将租金减免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承租人最终受益。
申请和接受
(1)应用
申请人可向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单位咨询减免租金的手续,并按手续要求提交减免租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获得的租金减免金额以审批后的书面通知为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包括:
1.租金减免申请表
2.如果是间接租赁,应提供转租清单。
3.房屋租赁合同
4.小微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2021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1年12月社保缴纳证明;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对于符合二级救助条件的,还需提供:疫情高风险区域的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的停业、关闭、征用通知书等。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验收方式
包括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将发送至指定邮箱,加盖公章的材料原件将在申请截止时间前书面提交。
(三)申请截止时间
首次申请减免租户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5月31日后新签约的租户自起租日起执行减免;第二次救助工作从疫情发生在高危地区的当月开始实施,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