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招生管理,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01免试划片录取的实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全面实施划片招生,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拥有公办学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全市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试、测评等任何名义和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硬性实行免试入学。
02实施市民同步入学
从今年开始,全市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将纳入“四川省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网管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生、统一公告和通则、统一公示和注册、统一录取和统一注册学生;所有学生均需通过“四川省招生和高等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凡超计划、违反规定、违规跨地区、未通过“省统”实施的招生一律无效,不得进行学籍注册和转学。
03坚持地域注册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的招生需求。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招收其户籍、学籍、巴籍移民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入学。民办学校招生计划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体局批准后实施。
04严格的招生计划控制
各县(区)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和标准班额,审定并公布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办学条件不达标、大班额、大学校规模学校的招生计划。不允许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不允许擅自改变招生计划。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严格落实“不增加、消化存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减少招生计划、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本地区民办义务教育学生比例控制在全市目标以内。任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初始年级的招生计划不得高于当年毕业学生数,今年无毕业生的,不得超过上年招生计划。
05规范排班,严控转学
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实行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生比例基本平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教师。严禁根据考试成绩设置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网络班。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四川省招生升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规范学籍管理,不允许的。严禁生成超过55人的大班。县(区)要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具体办学规模。即日起,办学规模内无空缺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转学生。
二。严格招生程序,统一实施义务教育招生
01统一实施注册
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统一管理,同步报名和录取。各学校要引导学生和家长使用“省统”系统进行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政策发布和注册工作。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
02统一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通过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住宿条件、咨询电话、监督举报平台等重要信息,全面、细致、准确解读招生政策,大力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果。不允许任何学校做商业性招生宣传,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需按管理权限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03统一组织录取
市教体局负责统筹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并应及时公开招生结果。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对招生人数超过批准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采取计算机随机派位;招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全部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仍通过划片就近入学或计算机随机派位等方式就读公办学校;通过“四川省招生和高等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已完成学籍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公办学校学位不再保留。
三。实施关爱政策,确保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01保障拆迁户子女上学
落实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凭居住证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坚持“公办学校和流入地优先”原则,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保障义务教育均等化。
02保障残疾儿童上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摸底登记,按照“一人一案”,通过随班就读、特殊学校、上门教育等方式,妥善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服务区域内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正规教育。
03保障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部队人员、高层次人才、进藏干部职工、直接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人员、所有赴鄂医务人员子女、监狱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惠政策,简化规范程序,优化办理程序,做好服务工作。
四。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
01严禁非法招生
严禁公办和民办学校在其所在县(区)招生文件正式出台前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必须规范合法。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任何学校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或者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组织提前报名,擅自提前招生,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入学。严禁任何学校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前组织初中招生面试或招收新生。严禁任何学校自行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成绩。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参与中小学招生。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录取挂钩的“学生捐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不允许他们在家学习,代替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02严格的问责制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十条禁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适时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专项督导,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学校荣誉称号、限期整改等纪律处分。对违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甚至解聘等处理。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受到调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将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03落实各方责任
各县(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发布招生简章,在当地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学校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范围、程序、方式、结果、收费标准等重点信息。指导学校在疫情防控常态下召开家长会,做好招生宣传,落实专人解答招生政策,及时正面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确保招生政策全知晓。各县(区)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核查处理涉及招生的信访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01保证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上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入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
02强化政府办学职责
各县(区)要结合镇村两项改革和“十四五”规划,统筹优化学校布局调整,切实保障学校布局适应城乡建设、镇村调整、适龄人口分布,坚决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而辍学。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增加城乡学位数量,补齐硬件短板,全面推进教育服务质量提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就近入学期待。
03加强当地控制辍学的责任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辍学控制“六长责任制”,完善辍学控制“一县一案”工作方案,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健全完善县、乡、村、校四级适龄儿童少年台账,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巩固教育扶贫成果,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持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