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医保
2022年3月21日,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医疗救治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医疗救治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求和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准确、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政策。
一是按照程序,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暂纳入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临时性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函》(医保办〔2022〕11号),继续规范和优化新冠肺炎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试剂联网工作,积极推进联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计量监测,协调价格、采购、支付、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对《治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局发〔2020〕5号)相关要求,暂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转出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且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自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公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药上线工作。对尚未上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尼玛替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相关部门沟通的一致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