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通知(98号)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疫情输入和传播链条,构筑“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线,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现进一步加强我县流动人口(本通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下同)。现将服务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履行申报居住登记义务。凡来平阳县乡镇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本通告发布后,未办理居住登记或新到达平阳县的流动人口,应在3日内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登记。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要立即向当地社区(村)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责任。流动人口在出租屋居住的,由出租人(含房屋实际管理人)负责登记、申报和监督申报;投靠亲友生活的(含家中家政服务人员),由投靠的户主登记、报送、督促申报;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和告知外来从业人员主动申请居住登记,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报送从业信息;在宾馆、酒店、学校、培训机构、医院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服务场所住宿的,有关单位和场所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提交。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报告。
三。严格落实出租屋登记责任。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是居住出租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对居住出租屋进行登记。出租屋和承租人发生变更时,出租人应当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申报变更登记。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3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中知悉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并立即向当地社区(村)报告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拒绝配合社区(村)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排查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的房东、雇主、中介和流动人口,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出租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按上述规定落实防控工作,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报居住登记的方式。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申报可在线办理。报名方式:通过支付宝或“浙江办”APP搜索“浙江新市民”申请,在线申请报名;通过微信小程序“暖警在线”自行申报报名;通过企业自主申报信息系统统一申报;承租人扫一扫出租房屋的“房源编码”号,进行自主申报;如有急用,可与当地派出所或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实时预约,现场登记。各服务网点联系方式如下。
平阳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