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货车进出瓦房店防疫规定
疫情期间进出瓦房店的货车防疫规定:参见瓦房店市新冠肺炎防疫控制总指挥部令(第3号)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货运车辆引发的疫情。针对目前货运车辆风险较大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外防内进”防控策略,牢牢守住我市“大门”和大连市“北大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货运车辆防控工作的总指挥部命令如下:
1.在沈阳至海口高速公路瓦房店出口及主干道设立交通服务站,查验外(回)瓦货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两码”和核酸检测报告。
2.所有外(返)瓦货运车辆必须提前24小时向接收单位、当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申报;我司旅客持有效核酸阴性证明(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廖世通健康码绿码、国务院旅行卡绿码,在交通服务站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后,方可进入我市。
3.对境内境外高风险区域的车辆原则上应劝返,确需对来(回)瓦瓦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实施集中隔离14天;重点对所有从市外来(回)车加贴封条,实行闭环管控。接收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应当在接收地点对车辆进行验收,封条破损、不完整的,不得接收货物,并立即对驾乘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印章齐全,接收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跟踪监督后续行程,直至货运车辆出瓦,坚决杜绝与社会接触。
4.外来货运车辆来瓦时,尽量缩短在瓦停留时间,接收单位和属地应督促其完成运输任务后尽快离开瓦;当地返瓦货运车辆在境内上报后,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建立台账,对司乘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
5.市交通局已指定专人负责24小时接收各乡镇(街道)进出瓦货运车辆的报告和销售数量信息。
6.各收货单位应落实货运车辆疫情防控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监督管理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对隐瞒个人信息、隐瞒行程、私自拆封、弄虚作假、不配合交通服务站管理的驾驶员和乘客,将依据市指挥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并给予信用惩戒。
瓦房店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