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疫情防控

spare2022-09-14  22

苏州关于依法严厉查处交通运输领域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苏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性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下列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行为:

1。客运企业或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要求暂停往返中高风险地区的道路客运(公交线路、包车)服务和城市公交车、电车、出租车(含网约车)、顺风车等跨城市服务的;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超许可或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利用疫情从事往返高危地区的跨市客运的;

3、客运包车前往(或返回)中高风险区域未持有有效客运标志牌,不按标志牌载明的项目运营,起止点不在车辆登记所在地的;

4。驾驶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前往(或返回)高风险区域的;

5、船舶在香港停泊,船员擅自离船上岸;

6。来(回)苏州的货运车辆搭载与当前运输任务无关的人员或者非法载客从事客运业务的;

7、通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隐瞒行程或者拒绝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8.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交通行业人员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9、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省、市防疫要求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督促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从业人员聚集的;员工不自觉佩戴口罩,不配合测温和信息登记,出现发热、咳嗽等相关可疑症状,未及时报告,带病上岗。

凡有上述情形,构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信用评分考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未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拨打12328交通热线举报。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交通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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