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县城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最新通告
关于苍南县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经苍南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县建成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苍南大道(灵沙公路)以西,恒阳河以北,城西南路以东,苍南大道与文赋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以南。
二、上述地区,全年除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场所严禁随时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院;
(六)山区、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域。
四、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超过三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各机关单位、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广大市民应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售卖和燃放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非法销售、燃放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577-64766119。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