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情况公告如下:
1.除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在大峃镇建成区和泗溪河山脊脚至张台河流域大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大学镇建成区见附图)
二是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大峃镇建成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你可以在下列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次年正月初五,即元宵节;
(二)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其他禁止销售的卸货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50米范围内;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域内;
(四)油气储罐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车站等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范围内;
(五)各类零售和批发市场;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边50米;
(八)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外、走廊、过道等部位;
(九)山体、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十)重要军事设施50米范围内;
(十一)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50米范围内。
四。其他地区的销售和排放和法规
(一)大峃镇等镇的建成区以外的区域不设限制销售燃放区,但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禁止销售燃放区的规定;
(二)广大市民和单位应严格遵守限时区域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规定,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六。禁止销售和排放的品种
(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
(二)禁止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甲、乙类产品);
(三)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销售安全。零售单位销售时间结束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在次日内由原批发单位回收保管。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应当统一配送回收,批发单位应当使用标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密闭面包车配送。严禁零售单位自行运输。
(2)安全储存。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烟花爆竹储存或零售标准。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立经营、销售、仓储点。
(3)产品安全。批发和零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齐全的个人燃放产品。
八。法律责任追究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单位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在批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组织在干部、职工、学生和村(居)民中开展禁止和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提醒和防范工作。
十一、宾馆、殡葬、物业等相关单位应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及时劝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十二、全县人民应树立安全文明销售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销售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人民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热线:12345
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部举报电话:12350
十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大学镇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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