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

隅的读音2022-09-14  11

上海金山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

一、条款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租人认定后,免交3个月的生产经营租金。其中,疫情高发区所在街道、乡镇的房屋,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不超过6个月租金。在转租的情况下,转租人不享受这一减免政策,相关行政机构应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支持对象

金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承租人为《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三。处理程序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证明。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情况,与承租人签订补充房屋租赁协议,并将本单位相关房屋免租事项以文件形式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补充房屋租赁协议及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出租人留存上述相关材料备查。

四。救济方式

根据政策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确定2022年免租的具体期限。租赁合同期限短于免租具体期限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限。

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赁期限,直接免除该房屋相关期间的租金。

如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经双方协商,减少的租金在合同期内优先从后续未付租金中扣除。后续合同金额不够抵扣或者承租人要求返还的,出租人直接返还。

五.主管当局

为简化审批流程,出租人按隶属关系报区级主管部门和镇(高新区)金融办备案,而不是按现行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区级部门和各镇(高新区)金融办要及时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联系人:夏祎

电话:138187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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