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生条例最新版

美国劳动节2022-09-13  8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解读(2022年)

解读《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生育子女无需重新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注册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更加优化,更加便捷。本办法的相关修改解释如下:

一、《办法》颁布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要求“改革服务管理体制,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明确规定“入户、入学、就业等。应与个人生育情况完全脱钩”。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2021年1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2021〕21号),进一步提出“本着依法行政、便民高效、服务引导、信息支撑的原则,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保障生育政策优化,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再生育审批制度”的规定,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进行登记。县级以上直属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或农林农场负责出生登记工作,通过加强政府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出生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我省原《办法》是2016年为配合实施“普遍二孩政策”而制定实施的,2021年3月修订。原《办法》对规范和指导全省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罚的取消,凡有子女(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均可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亟待调整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改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对具体术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相关附表也进行了修订。

二。明确登记的性质和内容,体现便民利民的理念

这个《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机构、登记人等概念的界定和澄清,规定“出生登记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人民群众出生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办法》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明确“出生登记证是办理登记人办理出生登记时由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

同时,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生育意愿,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一是扩大了未婚生育群体可以进行生育登记的规定;二是户籍主体不限,居住在本省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出生登记;第三,登记的儿童人数没有限制。不管是三个以内的,还是三个以上的,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第四,办理地点不限。无论你在哪里登记,也无论你现在住在哪里,都可以办理登记。

三。取消审批事项,突出法律义务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实施登记服务。《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是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出生登记”。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可以在孩子出生后补办。经办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向提供登记服务,方便和服务群众。

四。简化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办法》充分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便民审批服务工作方案》(粤府办〔2018〕5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生育登记效率。

第一,为了方便减少证书数量。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也不允许各地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出生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共享。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证照直接获取注册人的相关证件,无需手工提交。最大程度减少群众提交的信息,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

第二,方便附近的人。在办理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而且完成出生登记后,还会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调用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

第三,创新机制。该《办法》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第十六条)、首问责任制(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第十八条)、限时办结(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八条)、委托代理(第十九条)、告知承诺制(第十五条)等制度。,实现出生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第四,是进行在线处理。为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便民利民服务理念,要求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于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第五,加强信息交流。除了主动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出生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每月及时向当地卫生机构通报相关信息。保健机构根据知情信息,积极收集尚未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妇信息,经与有关方面核对后,完成登记工作。弱化出生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gt;gt;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61299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