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健委《出生登记管理办法》将于5月实施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5月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威解读指出,《办法》明确不再需要重新审批生育子女,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注册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更加优化、更加便捷。
措施解释如下:
解读一:原《出生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去年12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再生育审批制度”的规定,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进行登记。县级以上直属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或农林农场负责出生登记工作,通过加强政府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出生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原《办法》是2016年为配合实施“普遍二孩政策”而制定实施的,2021年3月修订。原《办法》对规范和指导全省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抚养费等处罚的取消,凡有子女(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均可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亟待调整完善。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改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二: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对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机构、登记人等概念的界定和澄清,规定“出生登记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人民群众出生状况和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特别是《办法》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明”,并明确“出生登记证是办理登记人办理出生登记时由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它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只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是限制群众生育的工具。
此外,卫生健康机构将主动收集未进行出生登记的夫妻信息,经与当事人核对后,做好登记工作,淡化出生登记的“申请”色彩,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解读三:户籍不限于广东出生登记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生育意愿,《办法》在保留以往生育登记登记主体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
一是扩大了未婚生育群体可以进行生育登记的规定;
二是户籍主体不限,居住在本省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申请出生登记;
第三,登记的儿童人数没有限制。不管是三个以内的,还是三个以上的,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
第四,办理地点不限。无论你在哪里登记,也无论你现在住在哪里,都可以办理登记。
解读四:取消再生育审批
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实施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是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出生登记”。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可以在孩子出生后补办。《办法》强调,经办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向提供登记服务转变,方便和服务群众。
解读五:简化手续更方便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生登记效率。
首先,方便减少证据。在办理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要提供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
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
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也不允许各地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在办理过程中,出生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府数据共享。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证照直接获取注册人的相关证件,无需手工提交。最大程度减少群众提交的信息,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真正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
其次,就近方便。在办理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办理出生登记”。而且完成出生登记后,还会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调用出生登记证电子凭证。
再次,创新和便利。《办法》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理、告知承诺制等制度。,使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时限一目了然,方便了群众,减轻了基层负担。
此外,推行网上办理更好地体现了便民理念,要求所有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推进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于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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