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因疫情被隔离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因疫情隔离不能上班的上海人工资怎么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号);
1。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可以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s2/】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无法上班,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号)的有关规定;
1。如果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安排未复工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工资应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支付。企业在疫情期间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自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对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不能按时复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其他劳动者,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注:本文资料来源于上海出版社和闵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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