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中心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1号令),制定本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和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固体废物,是指城市人口(含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本市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交通工具)、个体户、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镇居民、在建成区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居民(含常驻单位和个人)、本市暂住人口等。,都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管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洛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若干规定》(洛阳市政府令第102号)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14号令)。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各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和数量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居民、暂住人口、从业人员、经营单位、营运车辆和建筑垃圾采取固定方式收集。未列入收费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参照本标准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移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有关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识别和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负责征收入库。积极探索委托供水企业和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

委托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市政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市政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征收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水费收缴系统,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收缴一并收缴。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现行水费缴纳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户住宅有两个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供水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划转,总表管理人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按照现行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转供水总户数由总经理提供给辖区环卫管理部门。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核实后,抄送代收供水企业。总经理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调查数据为准。对总表转供水户数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复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从事客运、货运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管理和征收部门委托运输管理单位代收。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方式,简化收集流程,不断提高收集效率,降低收集成本。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收取的居民和部分非居民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在自来水费备注栏开具,作为缴费人的原始记账凭证。其他缴款人的缴款凭证应当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幼儿园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救济人员,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非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和学校食堂(餐厅)按标准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学校承担。

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须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缓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级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管。有封闭收运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各收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河南省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各县、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洛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洛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包括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建成区居民)按家庭收入计算,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算,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招待所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5元;

五、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和沿街店铺除下列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对象)外,每月每平方米0.6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殊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每月每平方米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5元(由管理部门收取);

九、单位或住户装修等活动暂时产生大量垃圾的,按每立方米30元的量征收;

十、从事客货运输的营业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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