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纳税人与照顾婴幼儿和3岁以下儿童有关的费用,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家长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或双方分别扣除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等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岁以下和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