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的公示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并下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计价格[2006]72号)。 根据新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修订和发布(罗征[2006]72号)。 《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修订按照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现将修改内容公示如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一.原第5条: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各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办〔2017〕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入洛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转让由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二。原第9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供水企业和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
修改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移交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有关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识别和传递征收信息,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收入库。积极探索委托供水企业和具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
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转让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转让由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三。原第10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水费收缴系统,并将生活垃圾处理费连同水费一并收缴。
修改为:市政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政市政市政公共供水企业受市市政市政市政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征收部门委托,利用水费征收系统,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并收取。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办〔2017〕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入洛阳市。
四。原第11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收,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修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委托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以定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修订:根据历年实际征收情况,部分缴费人反映缴费年限较短会给缴费人带来不便。按照惠民利民的原则,为尊重缴费人的选择,方便缴费人缴费,特将缴费年限最长调整为不超过12个月。
五.第12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运输管理单位收取。
修改为: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管理征收部门委托运输管理单位代收。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办〔2017〕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入洛阳市。
六。原第13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要积极探索利用水费、税收征收制度和财政代扣等方式征收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率。
修改为: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方式,简化收集流程,不断提高收集效率,降低收集成本。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办〔2017〕2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6号),组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相应将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职能由住建部门划入洛阳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理费转让由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渠道征收。
七。原第14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管理。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生活垃圾收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修改为:自来水费备注栏开具供水企业收取的居民和部分非居民垃圾处理费缴款凭证,作为缴费人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他缴款人的缴款凭证应当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
修改依据:《关于同意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城市垃圾处理费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的通知》(洛国税发〔2021〕43号)。
公示期30天(5月6日至6月6日)。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通过(邮箱:lyljfzgzx@163.com;电话69997269;微信官方账号: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