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洛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包括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建成区居民)按家庭收入计算,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算,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招待所、招待所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5元;
五、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和沿街店铺除下列征收对象(即本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对象)外,每月每平方米0.6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殊服务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每月每平方米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5元(由管理部门收取);
九、单位或住户装修等活动暂时产生大量垃圾的,按每立方米30元的量征收;
十、从事客货运输的营业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