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稳定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23号) 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分期缓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号), 以及《关于继续加大中小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府办〔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就分阶段实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保险的范围和期限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缓缴单位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按照企业办法缓缴。对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参保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22年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的单位和应缴纳部分的单位。在延期付款期间[
二。资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申报的行业类型、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和市场监督管理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综合认定参保单位延期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交易负担。
参保单位现有信息不能满足认定延期缴费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其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流程
(1)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beijing.gov.cn/)网站,在“2022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模块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并承诺按照协议执行。
行业内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通知托管企业,受理托管企业延期缴费申请相关事宜。
(二)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模块中承诺其行业分类,从承诺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经核实,参保单位不符合缓缴资格的,对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可于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享受4月起的缓缴政策;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享受5月起缓缴政策;6月至10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成功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按月申请。
四。结束延期付款和逾期付款
(一)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最迟应当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纳。逾期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或申报提前缴纳缓缴费。
(3)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实记录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
(四)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申领失业保险金,或者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在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缓缴的相应三项社会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5)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延期费用,然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征税期的安排
为确保参保单位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将2022年4月所属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期由2022年5月16日调整为5月27日。自6月起,将恢复原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北京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文化旅游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