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冠肺炎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检测策略,3月24日,广西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新冠肺炎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明确了新冠肺炎抗原检测项目价格。
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新冠肺炎抗原检测”项目,且统一最高限价为每人5元。检测试剂盒(包括采样仪器)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个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的总收费不得超过15元。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普通诊查费;患者自行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
新冠肺炎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盒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甲类项目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志愿者的新冠肺炎检测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中支付。
具体通知如下: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2022]7号
驻桂解放军、武警部队各市医保局、各区、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2022〕21号)和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决定临时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现将目前项目及价格安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价格
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采用“技消分离”的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
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最高限价为每人5元(详见附件),上下浮动不限。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仪器,下同)实行“零差错率”的销售政策。单个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之和不得超过15元。
二。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甲类项目报销政策。
(二)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热病人、呼吸病房住院病人、呼吸科会诊后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住院病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相关检测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志愿者的新冠肺炎检测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保险账户中支付。
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应通过广西医药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交易,杜绝线下采购。
四。其他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是临时性的新医疗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二)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委托服务前,应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疗费或普通治疗费;对于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检的患者,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