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帮扶作用,降低北京市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市经信局、市行政服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管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在贷款服务中心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首贷”(见“首贷”认定标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利息或担保费补贴。其中,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按照京政办〔2022〕14号文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贷款服务中心注册、签约、放款的“首贷”业务,优惠幅度为40%。
现印发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中小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的主体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贴息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办理的首笔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笔贷款业务”)。
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分类标准执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受本规则支持。
本细则所称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同一借款合同的首次贷款)。判断标准是,该企业发放该笔贷款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该企业征信报告中的“中长期贷款”或“短期贷款”记录均显示为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发放的贷款、房地产公司发放的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不属于本细则所称首贷范围。
第五条首次贷款家庭可选择贷款贴息或担保费补贴中的一种。已获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笔贷款业务不再支持。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是企业2021年与银行签订合同,2022年1月1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并且2022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实际放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三章折扣要求
第七条折扣标准。对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息进行20%的贴息。贴现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支付的利息不予贴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阶段的规定,按市政府要求执行。
第八条贴息方式。按照先垫付、后垫付、按季支付的原则,按季给予企业贴息资金。
第九条贴现处理流程。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注册,签署承诺书(附件1-1)、通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意向银行和首次贷款补贴方式,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络将授信结果反馈给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首笔贷款发放后,入驻银行应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络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提交符合贴息条件的授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贷款合同号、企业分类、是否为首笔贷款、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按季支付)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应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息条件且已获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笔贷款付息业务汇总表(附件1-4),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各银行首笔贷款业务付息汇总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付通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询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口向受补贴企业提供补贴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条时限要求。驻地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的第一季度内,填写并审核信息,筛选并汇总业务信息,及时报送表格。对于延迟一个季度以上(不含)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的贴息范围。
第四章担保费补贴要求
第十一条担保费补贴标准。对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贷款业务,根据贷款金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贷款企业每年1%的贷款担保费补贴;年担保率低于1%的,按实际担保率给予补贴,贷款担保费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二条担保费补贴方式。首笔贷款担保补贴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在首笔贷款支付满一年及以下并全部还清时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应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登记,签署承诺书(附件1-1)、通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意向银行、意向担保机构和首次贷款补助方式。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会将相关信息推送给意向银行和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综合金融服务网络将授信结果反馈给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首笔贷款发放后,驻地银行将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授权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综合金融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号、企业分类、是否为首次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贷款合同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至相应入驻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补充完善委托担保合同号、担保费率、担保期限、担保费用等信息并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由入驻银行形成上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贷款业务汇总表(附件1-5),首笔贷款发放1年及以下,贷款全部还清,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信局。同时将上述业务清单推送给相应的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补足已缴纳的担保费,然后形成首期贷款担保费缴纳情况汇总表(附件1-6),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首期贷款担保费支付情况汇总后,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企业名称和担保费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通知书,将担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询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口向受补贴企业提供补贴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时限要求。驻地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担保机构贷款发放满1年后1个季度内或贷款发放不满1年且贷款全部还清后1个季度内,及时填写并审核信息、筛选、汇总并报送业务信息。对于延迟一个季度以上(不含)的业务,不纳入本细则补贴范围。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部门分工。首贷贴息和担保补贴相关部门分工如下: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预算的执行和运用,制定抽查核实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将财政资金拨付信息录入贷服中心综合受理平台,配合贷服中心的政策宣传。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首次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的建设、功能改造和运维,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进驻其中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保障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对贷款服务中心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北京银保监局综合金融服务网络对接等相关工作。
市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首贷服务,对入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协助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通报发现的问题,提供实地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并做好轮换安排,加强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北京银保监分局负责牵头发展首次贷款客户,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首次贷款服务并主动分流至贷款服务中心,指导监督入驻银行业务,督促入驻银行及时准确填报中小企业贷款还款信息,协助抽查核实,通报发现的问题, 将贷款服务中心的综合受理平台与市行政服务局的金融综合服务网络相连接,配合贷款服务中心的政策宣传。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预算、监督和管理。预算管理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检查制度。常驻金融机构签署承诺书(附件1-7)和诚信承诺书(附件1-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北京融资担保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每季度抽取部分贷款、担保业务的合同、凭证,核对企业贷款信息、贷款偿还、利息支付等汇总信息。
第十八条问责。对核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迟报、漏报等问题,由北京银保监分局和市金融监管局通报金融机构;凡金融机构提交虚假信息等行为,视为失信、失信,市经信局将相关信息报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其信用记录;对申报中存在的虚报、冒用、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应配合追缴涉案财政资金,退回市经信局账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自2022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完成补充登记后,未在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首笔贷款业务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2021年企业与银行签约,2022年1月1日后,在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首笔贷款业务,经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完善信息并按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按时提交汇总表后,纳入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gt gt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附件
gt gt附件:中小企业首次贷款补贴政策关键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