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京东钱包2022-09-13  24

大连市教育局印发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近日,大连市教育局出台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任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9年及以上(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必须交流轮岗(部分偏远农村和海岛学校不具备交流轮岗条件的除外)。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三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应当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届的不得交流轮岗。

全文如下

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发〔2018〕4号)、《关于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4〕159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卫发〔2019〕4号)

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

以骨干校长教师为重点,建立健全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交换旋转的工作原理

义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由各区市县(含试点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长教师的校际流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合理。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和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2.开放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方式,严明纪律,加强监督。

3.以人为本。尊重校长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引导他们积极支持、积极参与交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骨干校长和教师的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交换轮换的范围和比例

(一)交换轮换的范围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职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

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必须交流轮岗(部分偏远农村和无交流轮岗条件的海岛学校除外)。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的教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不适宜交流轮岗的,经在学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和特色课程的领军教师经本人和学校申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教龄9年的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3-5年内交流轮岗。

2.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三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应当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届的不得交流轮岗。

3.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教师实际情况,通过放宽交流轮岗教师年龄等方式,扩大优质教师交流轮岗范围,加大超编学校和超编学科教师交流轮岗力度。55岁以上的男教师和50岁以上的女教师,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也可以参加教师交流轮岗。

4.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直属高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要求,公费师范生服务期由10年改为6年,且须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至少1年。农村学校公费师范生工作满两年后,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轮训。

(二)交换轮换的比例

市县每年交流的校长、副校长等校级干部总量不得低于交流轮岗条件总量的15%。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确定当地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一般学校和薄弱学校,其中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30%。每学年城镇或优质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5%,一般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少于交流总人数的20%。

四。换货期限和换货方式

城区学校之间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要改变人事关系,形成真正的“人走关系”;乡村学校之间或乡村学校从城市到城镇的校长、教师交流,可以因地制宜,灵活管理。交流时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具体时限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坚持组织选派和个人自愿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1.本地区校际交流。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交流教师指标落实到具体学校,根据学校层次、学科结构和教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2.在区域划线和交流。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地区,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彼此距离较近的学校指定为一个“区”。“区”内未完成交流轮岗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分配交流轮岗。

3.教育集团内部的交流。对于实行封闭式办学模式的教育集团,可以在集团内的学校之间进行校长和教师的交流轮岗。主校区与分校区之间的交流视为弱校交流轮岗体验,分校区与主校区之间的交流视为不同学校之间的交流轮岗体验,交流轮岗周期不少于3年。

五、互换轮换的实施步骤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交流轮岗实施步骤,在每学年开学前组织完成。交换轮换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整体规划。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全面梳理辖区内学校教师需求和用人情况,统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2.制定计划。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明确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奖惩措施等。交换轮换。

3.宣传动员。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交流轮岗政策的宣传,做好广泛的动员和部署。通过宣传,让校长和教师充分认识交流轮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轮岗的自觉性。

4.个人声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交交流轮岗申请。

5.批准和实施。各学校根据学校教师实际情况确定交流轮岗教师名单,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六。保障措施

1.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满足教师向农村和薄弱学校交流的需要。探索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比例,促进区(市、县)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

2.在职务评聘中,教师在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是申请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要条件。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在城市学校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符合具体评价标准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本辖区小学、初中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部分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聘任交流轮岗。优先(聘用)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经验的人员担任校级干部。

3.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参加区、市、县及以上名师特级教师、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聘时,必须具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至少工作两年,或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至少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任校长应当具有两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在农村学校或者相对薄弱学校工作至少三年。

4.要加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针对性培训,培训工作要纳入各级校长教师培训计划和项目,优先安排。对积极参加交流轮岗工作、在新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和教师,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顺利完成。市教育督导部门将把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考核,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的重要指标。

2.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教师优化配置政策,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交流轮岗,为推进交流轮岗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认真组织,稳步推进。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优质学校到薄弱学校和一般学校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数量必须多于薄弱学校和一般学校,防止骨干教师“逆向交流”现象,保护和调动各级校长和教师的积极性,确保交流轮岗稳步推进。

4.建立机制,规范管理。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常态化机制。每年都要进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各学校要加强人文关怀,认真举办教师欢送会、迎新会。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完成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公开、公平、公正。

本方案印发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大教〔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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