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暂停。
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温馨提示:房屋租赁登记证需要办理:承租人和房东到所在区住建局办理。请连同所需费用和材料向住建局咨询。联系方式:请拨打118114咨询住建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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