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服务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上海市国有企业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规〔2022〕1号), 《静安区关于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有关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安发改[2022]2号)、《静安区国有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实施办法》(财[2022])现制定本实施办法,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将减免自有经营性物业及房屋使用权租金。具体减持计划公布如下
一、实施主体
北方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和托管人纳入合并报表。
二。适用房屋
减租房屋是业主自己的经营财产,是房屋的使用权。其中,使用权房屋是指由本辖区相关国有企业管理的,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
三。适用对象
签订合同落实房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人)。其中,小微企业的身份确认要渗透到实际控制人。
1.小微企业。分类标准参照《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2017)》和《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2.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租金减免方式
1.实施实体将在2022年免除最终承租人6个月的租金。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含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如果租赁涉及免租金、优惠租金等。,应使用2022年的实缴租金来计算减少金额。实施者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直接免除、返还或从后续租金中扣除的方式实施租金减免。
2.最终承租人的租赁期限不到一年。最终,2022年承租人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租赁期限按比例享受免租。
3.有负面清单项目的申请人,在取消负面清单项目前,不享受租金核减政策。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配合上海市、静安区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北方集团实施防疫工作,存在隐瞒相关信息、迟报相关信息、防疫措施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申请人(注册地在静安)未承诺在工商登记及其实际经营场所在租赁期限内不迁出静安区的;
(3)申请人有拖欠租金等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四)有其他负面清单事项的。
4.有转租行为的房屋。
转租方不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最终租赁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此租金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区国有企业的,以其实缴租金为限,与产权人分享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产权人和国有企业转租方落实对最终承租人的全部租金减免,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助。
所有租金减免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主体将对租赁企业和实际承租人实施最终减免措施。
五.申请和接受
1.接受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减免租金:重点关注疫情对企业的实际影响,现阶段是否复工,经营情况。
(2)疫情防控租金减免申请表(此表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名单及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工商报告)。
(5)申请人2021年12月的财务报表、上海社保缴费通知单和纳税申报表。
(6)如果是转租经营物业,有实际承租人的,需提供:
A.转租营业用房的实际经营者名单及租赁合同。
B.实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名单及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的工商报告)、2021年12月的财务报表、上海社保缴纳通知书、纳税申报表。
C.转租人在申请租金减免前3个月实际经营转租人租金的催收记录。
D.转租人与实际经营者签订的同意租金减免的协议。
E.实际经营者填写的《支持疫情防控租金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7)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任何实际承租人都需要申请联名盖章。
3.受理时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4.验收方式。
包括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将发送至指定邮箱,加盖公章的材料原件将在申请截止时间前书面提交。
六。其他事项
承租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或不支持、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恶意拖欠租金、不诚信和违法行为的,不予减免。北方集团保留支持疫情防控的减租和免租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上海市SASAC及区相关政策调整,北方集团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