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疫情防控第2号通告

jun是几月2022-09-13  6

昆山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通告

昆山市疫情防控2022年第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以及苏州、昆山相关疫情防控通告,对以下十一种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不同程度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公告如下:

1.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漏报、瞒报、谎报逗留史、接触史、去向等疫情相关信息的;核酸检测结果异常或接到疫情防控机构电话,不立即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不报告相关信息,不按要求配合实施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代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核酸检测证书的。

3.进入住宅小区、工作单位、公共场所拒戴口罩,拒不配合“两查一测一扫”(查“苏康码”、查戴口罩、量体温、扫码);拒绝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拒不配合封闭控制区、管制区和防范区管理要求的。

四、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回)昆人员在48小时内无核酸阴性证明且不向社区(村)报告,且在抵达昆明后12小时内不做核酸采样和检测;有中国中高风险区城市居住史(行程单*)来(回)昆明的,不符合“7+7”健康管理规定和其他“3+11”健康管理规定。

五、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麻将馆、棋牌室、茶室、美容美发、足浴店、浴室、保健按摩店、歌舞厅、健身房、室内游泳池、酒吧、网吧、KTV、游戏游艺厅、台球室、室内封闭式宗教场所等场所,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不符合要求擅自关闭或者停业的。

六、餐饮服务单位违反取消餐厅服务的要求,擅自开设大堂或包厢就餐的;不实行“延迟婚礼、简化丧事、不办酒席”;进行非法聚会、聚餐等聚集活动。

七、各类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和建筑工地等市场主体负责单位向来(退)昆人员、房屋出租方承租人,明知其为有高危地区居住史的人员,却不按规定向社区(村)登记申报、转移的。

八、市内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网约车不实行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和乘车卡;违规携带红黄码人员,发现红码人员不立即向12345举报的。

九、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体温监测、健康码乘车卡查验扫码等。

十、线上线下药店违规销售“解热、镇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疫情监测药品。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当前国内外疫情复杂反复,防控工作一刻也不能懈怠。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全市疫情防控工作。你我同心,共同抗击疫情,共同守护家园。

昆山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202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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