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招生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艺术类专业、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招生计划等。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工业大学。学校代码:GB代码10291。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代码为准。学校目前分三个校区办学,其中江浦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丁家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新满畈路5号,虹桥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100年历史的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首批入选国家“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年计划)的14所高校之一,是江苏省一流大学建设计划A类建设院校。
第五条授予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业大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南京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的领导机构是本科招生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招生机构为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的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的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我校近年来生源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招生计划,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今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二条符合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学生可以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招生统一使用省级艺术考试专业成绩,按照本省规则予以录取;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的考生参考学校相关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学校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下的录取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根据平行志愿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未完成投送计划的,公开征集剩余计划,未征集到的调剂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条。我校将按成绩、年级择优录取第一名考生,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录取)。对于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相同分数比较的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还是一样,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全面测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他省(自治区)全面测量考生德、智、体、艺、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一般按照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等类别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录取,要求考生填报专业选修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学校本科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含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5年。报考建筑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艺术基础,色盲、体质较弱者不适合报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男女生比例没有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招收专业时对考生可以使用的外语没有限制,但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语言类专业除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同意,学校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2017]243号)核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
理科专业5500元/生/学年,
工科专业5800元/生/学年,
医学专业680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
体育专业53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26400元/生/学年,
学科优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1500元(苏财综[2004]122号、苏家费[2006]185号、苏财综[2006]35号)。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按学年预付学费,学期末结算,毕业结算。具体按照苏加费[2006]319号文件和《我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及相关退费(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多元资助体系,为经济困难新生开辟了“绿色通道”,百余项奖励和资助,保障和激励学生成长成才。详见我校本科生资助网http://xszz.njtech.edu.cn。
第二十七条学校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11816
招生微信微信官方账号:njtechzb
电话:025-58139090
传真:025-58139090
电子邮件地址:zhaosheng@njtech.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58139070
注册电子邮件:jiwei@njtech.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haosheng.njtech.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和上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我校以往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与章程有抵触的,以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办招生事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南京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