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疫情期间工资

倪美堂2022-09-13  7

南京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发放方式

1。根据防疫要求在封锁区或隔离的员工,在封锁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对于按政府防疫政策进行隔离治疗(观察)的员工,因“黄码”在家隔离观察,健康码正常但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员工,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在家办公。单位安排家庭办公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单位未在家工作的,应当(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为职工支付工资。

如需开具居家隔离证明,员工可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询所在社区的联系方式。

2。疫情期间,该单位停产。工资怎么发?有最低工资要求吗?

单位因疫情停产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处于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月)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3。我是这个封闭社区的保安。疫情期间,我的工作量增加,有被感染的风险。我可以要求雇主提高我的工资吗?

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工作量,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如果要调整工资标准,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

4。由于疫情导致工作量骤减,公司以这么多员工不用上班为由安排休息,并要求休息时间用年假抵扣。合法吗?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疫情期间,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和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自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企业为职工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提前告知职工,不得按照以后休的年休假处理。

5。疫情发生的时候,我正在休年假,但是由于疫情还没有结束家里的隔离。请问隔离后未休完的年假可以顺延吗?

不,不会延期的。如果雇员休年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哺乳假等。,并按防疫要求在家隔离观察,相关节假日不会因为与在家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6。企业能否在不违反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将下一个周末调整到疫情期来抵消假期?

除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外,未明确规定综合调整年度内的休息日。为实现疫情防控部署、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灵活用工之间的适当平衡,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总体部署要求和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复工时间,制定本年度剩余可调休息日的详细加班计划,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颁布实施。

7。因疫情原因,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当企业不能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咨询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有条件的,可以依法签订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

8。疫情期间,我被隔离在家,无法上班。单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要具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与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我工作的酒店已经被征用为隔离点。由于我怀孕了,我不能去隔离酒店工作。公司告诉我,如果不服从酒店的工作安排,就停发工资,不交社保。我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休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该期间的工资。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10。由于疫情造成的交通限制,原有的通勤巴士停运。如果我请假或者迟到,我的工资会被扣吗?

由于疫情防控,将对公交运营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对员工有一定影响。但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尽量积极响应,履行劳动义务。如确有特殊困难,建议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利用家庭办公提供劳动力。

十一。由于疫情防控的要求,我们公司周五周六封锁,直到周日才解除封锁。一般情况下,员工周六周日休息,但周五周六公司关门,员工不能出厂。员工周六不提供劳动有工资或加班费吗?

员工因政府疫情控制需要滞留公司的,在此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周六是员工的正常休息日,员工在公司期间不提供劳动,公司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12。因疫情不能申请仲裁,会不会导致仲裁时限超过?

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在法定时效期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疫情期间,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通了网上立案渠道和邮寄渠道,当事人可通过上述方式提交立案材料,确保在仲裁期限内主张权利。当事人需要申请调解、仲裁的,可以通过网络、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方法1

拨打12333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缔约方方法2

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实名注册后,点击首页→全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方法3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我要办”→“更多”→“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服务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我要办”→“更多”→“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仲裁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受理前审查。请耐心等待工作人员联系,按照相关要求通过线下邮寄方式提交仲裁申请所需材料。

具体劳动争议请拨打12333、025—52167916、025—5216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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