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公告
一、审批范围
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向区教委提出办学申请。
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按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2019〕79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和审批。
二。批准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79号);
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号)。
三。应用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标准,将对现有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的重新审核登记,并发放新的办学许可证。
(四)设立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1%立地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m2,并位于同一楼层。同一培训期平均办学场地面积大于3㎡,教学楼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保证不拥挤,便于疏散。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措施、食品管理等法规的要求。业主自己的房子,作为学校场地,需要有产权证,产权清晰;举办者租赁的校舍,租期不少于3年;住宅楼、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2。资助条件。校外培训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举办者属于社会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发起人为自然人的,货币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发起人提供的开办资金或者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
3%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也不得高薪挖走学校教师。从事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培训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格证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要有该领域专业能力的相关证明。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和教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和资格证书应当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在华聘用外国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境外聘用外国人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班级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规模的专职和兼职培训教师,保证同一培训期内每个培训班至少有一名培训教师,其中专职培训教师的比例不得低于培训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专职培训教师总数不得少于三名。
4。管理条件。完善的管理体系:
(一)公司章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项目: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和形式;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的办法;启动资金或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和性质等。;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决策和监督机构;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党建;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原因、剩余资产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章程等要求的其他事项。
(2)费用及退款方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我市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款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款结算方式。
(3)财务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行政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4)培训管理系统。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学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5)劳动用工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用工制度。
(6)安全稳定系统。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生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申请材料
1。投标报告。报告内容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校长、教师、会计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各一份)。发起人(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发起人(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产权清晰。捐赠学校财产应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管理方式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关于校舍的信息。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需租赁)、消防安全(建设部门出具)、建筑安全(建设部门出具)等评估证明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章程、第一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成员名单、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稳定制度、教育教学计划等。(各1份)。
6.《重庆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表》及其证明材料(验原件,附复印件1份)。
7.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基本手续
1%被接受。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区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手续,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同时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信息。)
2。审计。区教委根据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办学场所进行审查。
3)决定。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4。完成了。向申请人颁发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并保留相关资料。
5。注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1)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注册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2.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机构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2019〕79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进行审批,2021年12月底前有序严格审批程序。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资格的机构,依法依规停止办学。
3.不再审批新的学前教育阶段儿童校外培训机构和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允许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进行在线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培训班等名义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进行线下学科(含外语)培训。普通高中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联系方式:区教委023-46786468区市场监管局023-85261528区民政局023-4673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