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服务的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中小学正常上学日中午至下午,初中正常上学日下午放学(原则上18:00前,冬季17:30前)和晚自习(原则上21:00前)。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学校咨询家长后确定。
(二)服务对象
课后服务对象是自愿接受课后服务的学生。优先满足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中低年级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的需求。
(三)服务内容
1.中午托管服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作业辅导、自学、午休等下午托管服务。
2.下午托管服务。课后服务主要包括安排学生的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和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合儿童观看的电影等。主张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的辅导和帮助。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授课或“补课”。鼓励中小学与课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者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组织不得进入学校举办“特色班”、“兴趣班”。
3.晚自习服务。寄宿学校可以在晚上为学生提供辅导。晚自习服务包括作业辅导、学习答疑、优秀生和学生培训、兴趣特长培训。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教委会同发改、财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课后服务的宣传,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关部门要对课后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指标,确保课后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学校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成立中小学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家校课后服务安全责任制,确保课后服务安全有序。规范课后服务工作,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收取费用。对借机进行集体授课、补课或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以校为本,合作为辅
中小学课后服务要坚持以学校为主体,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在管理、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资源优势,有效开展课后服务。对于校内不具备条件但需求强烈的场所,学校可与新时期文明实践活动志愿者队伍合作,发挥新时期文明实践活动志愿者队伍优势,为学生提供科技文化艺术等特色服务,学校应建立课后服务工作机制,包括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审核、整体实施等。
(C)父母负责,费用分摊
家长和学校应共同承担学生在课后服务时间的监护责任。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实行财政、学校、家庭合理分担服务成本的机制。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参加课后服务的,应当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费用分担责任。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根据 ,小学每节课不得超过 4元,初中每节课不得超过5元。学校提供的所有课后服务应该对贫困家庭的学生免费。
(四)规范的管理和合理的报酬
并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完成正常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学校收取的服务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课后服务的水电费、耗材购置、场地使用、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志愿者的劳动报酬等支出。中小学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报酬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课时50元。
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选择
组织课后服务应当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参与、自主决定时间、自主选择课后服务内容”的原则。任何学校和老师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2)坚持公益
课后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采取政府和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营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坚持公开事项
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应当主动向家长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遵循当地条件
开展课后服务要坚持因地制宜,以学校工作人员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辅助。鼓励条件成熟的学校率先试点,积极探索,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