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拒绝配合静态管理,擅自聚集或者外出,不听劝阻,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在被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后,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互联网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帮助传播的,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疫情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恶意囤积或哄抬疫情防控物资或其他关系民生商品价格,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情节,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特别是在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地区的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属于在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辱骂、殴打、纠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阻碍其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构成妨碍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疫情防控是全民责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条例,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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