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金优惠政策一览
特殊对象最低保费按以下规定计算,符合多项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独居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1、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双亡的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
5.幼儿园儿童、高中生和大中专学生。
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最低收入标准的130%支付低保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2.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疾病的人员。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的,本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户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