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租赁登记到期自动失效。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权属争议;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被依法查封的;
(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依法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