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稳定、技能提升和失业预防工作的通知
01、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30人以下(含)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回归。
大型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30%缴纳,中小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到90%。
以单位形式投保的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实行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储备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请享”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回流渠道。对于没有企业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02、拓宽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直至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
每人每年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03、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04、继续实施东部七省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可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就业补贴基金申请条件的人员,支持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在统筹实施上述政策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累计结余的储备期应在2年以上。
05、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发生一次或多次高风险疫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可按照每个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在岗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
以单位形式投保的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和生产经营证明。
以上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稳定回报。
在统筹实施上述政策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累计结余的储备期应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6、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累计结余的储备期在2年以上,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不足。在落实各项政策保障稳定生活和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该保单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07年, 实施费率减免和社会保险费缓缴。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分阶段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三个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至2023年底。
08、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贴;
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累计结余不满2年的省份,可结合当地就业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上述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为失业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一次性生活补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的90%。
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请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