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石马河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和安置方法
补偿安置应当是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记载为准。
(3)征收补偿依据独立产权证书确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人,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仍按一个产权人计算。
(4)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根据建设年限按本补偿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货币补贴。
房屋评估价格
房屋非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分类补偿。非住宅预评估单价如下(最终补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搬迁费: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m2次,生产用房40元/m2次。
提前签约奖励费:20元/平方米/天。
货币补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补助。
(二)未登记房屋补偿补助:对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建成的未登记房屋,货币补助标准为砖混生产用房1869元/m2,砖木结构生产用房1836元/m2。对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即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下发前)建设的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未登记建筑和未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600元/m2、砖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200元/m2计算给予适当货币补贴。
(三)在同一产权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一次补贴,但不得分别两次补贴。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办理。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人另行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补偿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水表:600元/台
电表:600元/台
标准数字电视(含闭路):450元/户
高清电视(含宽带等增值服务):790元/户
天然气:2150元/户
电话:83元/部
宽带(含互联网电视):250元/台
热水器:250元/台
(二)电能表、调压器、变压器、开关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现行安装费补偿。
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一)被征收房屋的装饰、附属物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且装饰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按初装280元/㎡、简装300元/㎡、中装32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将由本项目评估机构重庆盛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已抵押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