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
常规
第一条根据六委发〔2019〕1号、发〔2019〕29号、发〔2019〕89号、发〔2019〕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和农村事务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金融监管局、房产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及各镇、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
第三条重点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在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拓宽适用企业范围的基础上,将区级以上(含区级)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纳入政策覆盖范围。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扶持,专项项目专项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人才公寓、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类型、位置等需求,由区级企业或园区主管部门向区政府申报,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住房服务。
第四条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的对象由《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的A、B、C、D类人才扩大到E、F类人才。将D类人才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面积标准调整为120平方米左右;E类人才、F类人才申请博士的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左右;其他F类人才申请面积标准为30-60平方米。申请共有产权房的人才,分别与共有产权人分享50%的房屋所有权。
第五,放宽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F类人才的年龄限制。获得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放宽至32周岁;获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高级职业资格年龄放宽至27周岁以下。取消硕士、本科毕业两年内需要申请的限制。
第六条F类人才中,租住公寓的博士享受五年免租,硕士享受三年免租,本科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两年免租。
第七条。集中建设的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住房,可以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供应给在本地区创业、工作的A-F类人才。租赁五年内,可享受人才住房同等租金优惠。租赁五年后,他们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以优惠价格购买该住房的房地产所有权,产权在获得五年后可以转让。五年内产权需要退出的,由原产权单位优先回购。
第八条在我区工作的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相当于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的F类人才,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年纳税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服务范围(各类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区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同时,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区房产局通过市人才住房信息系统、“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官方账号在线申请住房服务,取得人才购房证明,同步采集人才住房需求,为人才筹集住房,努力实现供需精准匹配。
第九条与市房产局、市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协调的金融机构对接,帮助对在本地区创业就业的A-E类人才给予优惠利率,通过市人才信息服务平台为在本地区创业就业的A-F类人才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或办理装修分期付款提供更多便利和优惠。
第十条注重吸引科技领域的投资和人才。狠抓“六大规划”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强化“六个服务”,注重孵化,服务新RD院校人才;围绕产业,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行业人才;围绕企业,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聚焦总部经济,服务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地区总部人才;以综合科学中心为重点,服务江北新区副中心;围绕雄州、龙池主阵地,服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六合新城等区域发展。完善本地区人才住房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南京市住房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人才住房办法。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落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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