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继续在全球蔓延,中国部分地区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疫情。我县疫情防控风险上升,防控任务艰巨。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垫江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如何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公告如下:
1.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亚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者病史,或者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者拒绝实施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是来自境外、境内疫情高危地区、当地已发生病例等重点地区的垫背垫人员,故意隐瞒逗留史,或者未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人员调查期间的活动轨迹,或者拒不落实相关检测、隔离、自我健康管理监测等防控措施的。
三、擅自离开封闭区、非封闭区、危险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医学观察期间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的;自行管理和监测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活动,或者擅自进入封闭的公共场所,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的。
5.拒绝配合、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毒、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的。
六、诊所和药店对购买的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物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及时报告,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
七、在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戴口罩,不配合扫码(卫生码、乘车码)、测温,不听劝阻,阻碍疫情防控。
八、医疗机构和公共交通、冷链食品、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经营者,以及超市、市场、宾馆、酒店、民宿、农家乐、车站、景区、学校、培训机构、养老院、宗教场所、歌舞娱乐、棋牌室、网吧、餐馆、窗口服务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感染风险和
9.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造成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10.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通知,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
举报电话:中共垫江县委政法委023—74602301;垫江县人民法院023-74637200;垫江县人民检察院023-74692458;垫江县公安局023—74666110;垫江县司法局023-7451254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垫江县委政法委
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