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应用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入口:南京在线房产
该补贴将实施至2021年。租赁住房项目主要来源于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赁住房建设改造项目(含购买毛坯房用于装修作为租赁住房)等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完全自持租赁土地的项目。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来源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房产部门注册或上报开业信息的企业。
资金用途:
补贴主要投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如租赁房源归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设等。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市场主体和租赁房屋:
01.市场主体
有不良记录、投诉率高、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未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或未在网上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02.出租房。
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项目;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短租住房;
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产权不清、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合格的房屋;
大户型出租房和高档出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无明显关联的领域。
补贴标准:
01.提高出租房。
1.补贴新建租赁住房建设成本。
公共用地建设完全自持的,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
集体土地建设,按不超过400元/平方米;
新建三个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不超过2700元/平方米。
2.补贴已装修租赁住房的装修费用。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毛坯房的装修装饰,价格不超过400元/㎡。
以上补贴标准可结合实际申报和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02。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
对当年前20名的租赁住房企业,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每家不超过100万元。
03。完善体制机制,租金监测,建立住房数据库,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由市房产局牵头按规定程序实施,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按购房合同金额收取。
申请补助资金的主体应在承诺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未按时完成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扣分并纳入信用记录。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结余资金和未按规定扣除的资金,可用于增加对新三保障房区域租赁住房的补贴。
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
项目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会同市房产局下达资金。
1.租赁住房提高补贴。
新建房屋按建设进度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的80%预拨用于开工建设,15%用于竣工备案,5%用于在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公布的房屋;
改建房屋由相关部门验收并在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上发布,然后一次性支付。
2.培育专业化大型租赁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的申请直接拨付给企业。
3.完善体制机制、租金监测、建立住房数据库、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等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的规定实际拨付。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信息登记或经营信息报备。由多方共同建设和经营的项目,由合资公司申请。
2.依法纳税。租赁房屋企业应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自持房屋应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存在违规出租贷款、违规经营行为,不在行业“黑名单”、经营行为异常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4.不存在“高收入低租金,长收入短支付”的经营模式。
5.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屋租赁”。2020年1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包括“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不动产租赁”。
申请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或房屋已纳入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平台”)管理。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书面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竣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备案;改建房屋应由改建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并已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发布租赁信息。
3.房子的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政府租赁平台查询,申请截止前,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及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2.住房租赁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政府租赁平台网上签约备案。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
3.装修后成套房屋出租租金位于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不高于6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不高于4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累计总租金不高于5000。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共有空间及配套服务的集中改建房屋单间租金不超过2300元/月。
4.经营房屋合法合规,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米,规模超过3万平米或1000套(间)。
申请流程:
一、租赁房源筹集-新建项目:
1。应用程序
企业申请
应用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入口:南京在线房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建筑施工许可证;2021年6月30日前,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人员签字的竣工证书相关材料。
新建项目公开出让土地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江苏省投资项目登记证。
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材料:市规划资源局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方案或市政府批准文件。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材料:市规划资源局低效用地建设及租赁住房项目方案或市政府批准文件。
市政府批准的新建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
2、初步审查
平行审理:由区政府组织(区房产局牵头)。
处理时间:2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新建项目审核部门:区规划资源分局、房产局、建设局。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审核结果: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3。复习
并联评审:由市房产局组织。
处理时间:1个工作日。
申请人审批部门: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
新建项目审核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房产局、建委、SASAC。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4。宣传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验证
市房产局申请召开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审批。
处理时间:1个工作日。
6。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二。租赁住房集资改造项目:
1。应用程序
企业申请:
应用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入口:南京在线房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建筑消防验收函/消防备案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市政府批准的改建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
购买商品房装修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购买合同;产权证(注明出租房屋);装修施工许可证。
2、初步审查
平行审理:由区政府组织(区房产局牵头)。
处理时间:2个工作日。
申请主体审核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改造项目审核部门:区房产局、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局。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审核结果: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3。复习
并联评审:由市房产局组织。
处理时间:2个工作日。
申请人审批部门:市房产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发改委、金融监管局。
项目审查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局、房产局、建委、SASAC。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4。宣传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三。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 :
1。应用程序
企业申请:
应用平台: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申请入口:南京在线房产
申请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购买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装修许可证;竣工验收记录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2、初步审查
平行审理:区房产局牵头。
处理时间:1个工作日。
审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规划资源分局、建设局、发改局、金融监管局。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3。复习
并联评审:由市房产局组织。
处理时间:1个工作日。
审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房产局、税务局、规划资源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金融监管局。
审核方式:联席会议。
4。宣传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5,验证
市房产局申请召开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审批。
处理时间:1个工作日。
6。拨款
公示无异议,公示有异议但复议无异议。
部门:市财政局、房产局。
审计:
补贴项目按照区级初审、市级复审、社会公示、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根据职能分工和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中央补助项目的流程,项目所在区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在规定时间内并行完成审核,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市房产局将通过“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口,组织全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通过市级评审的补贴项目,由市房产局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公示的项目有异议的,由市房产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
公示无异议且经复议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房产局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办公室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