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疫情违法违规行为怎么举报(附电话)
一、举报方式:可拨打电话举报
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控期间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3-72813961,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023-72239110。
二。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与控制
1.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者拒绝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者拒绝实施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2.从境外、国内高危地区等重点地区来(回)福成的,故意隐瞒居住和接触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者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的。
3.擅自离开封闭区、封闭区和风险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未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的;自行管理和监测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活动,或者擅自进入封闭的公共场所,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的。
4.拒绝配合、恶意阻挠或者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5.冷链食品和配送物流经营者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
6.不按规定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卫生码、乘车码),量体温,不听劝阻,妨碍疫情防控。
7.购买解热、镇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物的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报告,存在感染风险和隐患。
8、非法举办节日、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影响疫情防控的。
9、超市、市场、宾馆、酒店、车站、码头、景区、学校、培训机构、养老院、金融保险、窗口服务、宗教场所、歌舞娱乐、棋牌室、网吧、饭店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感染风险和隐患的。
10.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11.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