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见义勇为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以下奖励:
奖金:
(一)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万元的奖金;
(二)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有重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
(三)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影响较大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经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见义勇为行为先进个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和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增加不低于10万元的慰问金。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就业: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帮助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许可等优惠,并依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私营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见义勇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当兵:
第十九条符合征兵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可以优先推荐入伍。
教育: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下列优待: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死亡、伤残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慰问金和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
第二十二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获得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
医疗: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因见义勇为行为受伤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因抢救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有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加害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见义勇为就医的伤员按照分级诊疗流程进行后续治疗,优先挂号、就医、取药、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