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协会和企业开展省外营销活动奖补实施细则
一、实施基础
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九款《关于精准防控疫情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参加省、地、市组织的省外营销活动的旅游协会和企业,省财政厅每次补助1万元,同一协会和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核,并对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给予补助。
二。实施时间
自节目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
三。实现对象
2022年,参加省、地、市组织的相关旅游商协会和文旅企业,开展省外营销推广活动。
四。实施过程
(一)声明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协会和旅游企业根据信息清单(见附件1)准备相应材料,进入阳光云采易网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载《跨省合作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通过阳光云采易网通向各州市文化旅游局申报。
完工时间:2022年11月1日-11月10日
(二)初步审判
州、市文化旅游局对补贴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蔡赟网通”审核提交材料,填写州、市文化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工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三)审查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通过州市初审的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确定省级财政补贴额度和名单。
竣工时间:2022年11月20日
(四)宣传
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定的补贴金额和名单将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竣工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拨款
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进入“阳光蔡赟网信”发布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并按照省财政厅财政资金分配流程,年底将奖励资金逐级分配到相关企业。
竣工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五.相关事项
(一)各州、市文化旅游局应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政策,确保当地旅游协会和文化旅游企业充分了解补贴政策和申报条件,并及时申报。
(二)参与申报的旅游协会和旅游企业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取消财政政策支持,收回省级资金,予以通报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行业发展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异议的,建议人应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商协会或企业的奖补资格,另行确定奖补单位,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奖补。
(4)省文化和旅游厅纪委对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1。信息列表
2.跨省合作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