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海外营销奖励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准确防控疫情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吸引游客来云南旅游'”根据“鼓励省内旅行社到境外营销”的工作要求,在省外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的, 且每家营销机构年内吸引游客来滇1万人次以上,省财政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2022年单家营销机构吸引游客来滇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实施时间
自节目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三。实施要求
(1)申报旅行社2022年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应有业务数据,填报1-3季度季报。
(2)申报旅行社在省外的营销机构应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固定办公场所。
(3)申报旅行社在省外的营销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固定工作人员。
(四)申报省外旅行社营销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吸引省外游客1万人次以上。
(5)同一旅行社在中国同一省份只能申请一家境外营销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多家机构;省内旅行社申报的境外营销机构,按组织游客数量奖励前五名。
(6)声明旅行社2022年未受到过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将组团社及其法定代表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不符合申报条件。
(7)不重复声明。《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吸引游客来滇”。旅行社主体奖励相关政策有四条。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份保单。
四。实施过程
(一)企业声明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境外营销机构,根据实施条件要求,按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采易网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载、填写、上传《境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
截止日期: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提交的境外营销机构奖励申请表及相应台账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进入“阳光蔡赟网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竣工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和市审查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采易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意见,通知相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采易网通下载打印经批准的境外营销机构申请表,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然后将纸质版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竣工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终审法院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报送的旅行社境外营销机构和招徕游客情况进行终审。在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提出拟奖励的旅行社名单。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征求意见。
竣工时间:2022年11月30日
(5)宣传和拨款
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拟授牌旅行社名单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进入“阳光蔡赟网信”发布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按照财政资金分配流程逐级分配到相关企业。
竣工时间:2022年12月10日
五.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兼顾市场化、行业性、专业性的原则,组织专人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将继续开展协调、对接、帮扶等工作。在政策解释、应用和咨询、评估组织等方面。为相关企业会同州、市文化旅游局帮助相关企业了解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旅游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政策,积极扩大省内旅行社境外营销措施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获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申报、套取和冒用奖励资金、挪用资金套取等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取消政策支持,收回奖励资金,予以公告,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对涉嫌触犯国家刑法的旅行社及其主要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上报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外省旅行社通过虚假持股或控股等方式虚构为外省旅行社的控股子公司。如有违规,一经发现,违规旅行社三年内不得享受云南省各级文旅系统奖励补贴,并全额追回已发放的文旅系统奖励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的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追究非法旅行社及其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异议后,将对举报、投诉或异议提供的证据和证明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的奖励资格,按程序予以公示并严肃处理。
(五)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加强奖励资金监管。
附件:1。信息列表
2.海外营销代理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