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1)就业见习补贴
16-24周岁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青年,可在离校后2年内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招聘见习单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电话:5022199
(二)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
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置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为准,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电话:5064111
(3)吸收就业补贴
中小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电话:5025909
(4)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中小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注:补贴起始日期为企业为其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后的次月)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电话:5025909
(5)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申请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电话:5025909
(6)职业培训补贴
在毕业年度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电话:5090377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毕业年度通过首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电话:5090377
二。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进行就业登记(毕业当年在校大学生除外),可申请每个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5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后6个月和12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电话:5025909
(2)初次创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首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含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或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首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电话:5025909
(3)小微企业租金补贴
年度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含入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人员),并进行就业登记,租赁经营场所或商铺,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租赁补贴;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租赁补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合格人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年内提出申请。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电话:5025909